探採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國石油學會探採委員會組織簡則

106年02月21日第32屆第2次理監事會通過
112年10月11日第34屆第4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照中國石油學會章程第廿四條之規定組織之,稱為「中國石油學會探採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負責本學會有關地質與鑽探會務之推動,其主要任務如下:
1、有關能源、碳封存探勘與開發之技術研究及改進。
2、有關能源、碳封存探勘與開發之學術交流。
3、提供能源、碳封存相關之技術服務與顧問性服務工作。
4、與研究機構、學術單位合作進行能源、碳封存事業相關之研究。
5、配合本學會年度工作計畫,舉辦各類學術或技術研討會。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採委員制,設委員五至九人,其中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委員則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聘得連任。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定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每年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本委員會簡則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