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組織章程
中國石油學會組織章程

五十一年十月廿八日成立大會通過
五十二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五十三年十二月廿七日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五十六年十二月十日第五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五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第七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六十二年十二月廿八日全體會員通訊表決第五次修正
六十三年十二月廿一日第九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第十一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六十九年十二月三日第十二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七十一年十月三十日第十三次會員大會第九次修正
七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第十四次會員大會第十次修正
七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十五次會員大會第十一次修正
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第十七次會員大會第十二次修正
九十二年二月廿七日第廿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一0一年十月廿九日第三十屆會員大會修正
一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一0七年十一月二日第三十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一 0 八年十一月八日第三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定名中國石油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以發展中國石油事業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石油事業,包括石油地質測勘、鑽鑿油井、採石油及天然氣、石油煉製、石油化學品製造、石油天然氣及其成品之運輸儲存銷售、石油從業人員之養成及其他有關石油之研究與發展。
第四條 本學會設總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五條 本學會可設立分支會,分支會組織通則另訂之。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學會任務如下:
一、全力配合政府為國家建設而服務。
二、促進並獎勵本學會會員及非會員之共同研究發展有關石油學術事項。
三、推廣石油產品之應用。
四、促進有助於石油事業各分業之發展事項。
第七條 本學會所有動產及不動產均由本學會會員暨贊同本學會宗旨之熱心人士自動捐助,限用於前條任務有關事業,無論動產、不動產,均由理事會管理之,不得歸屬諸任何個人之運用與處分。監事會負責監督。
本學會如宣告解散,所剩餘之財產,均歸政府,不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學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
三、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
第九條 凡贊同本會任務,合於從事有關石油及能源相關工作之從業人員與學者專家,或大專以上能源、經濟、管理相關科系學生,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條 凡本學會個人會員從事石油事業十年以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學會永久會員。
第十一條 凡對石油事業有密切關係之公私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學會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應指定自然人一人為代表, 行使會員基本權力。
第十二條 凡贊助本學會宗旨扶植本學會事業而非本學會個人會員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邀請為本學會贊助會員。
第十三條 凡為本會個人會員並對石油事業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或年會通過,得為本學會榮譽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及除名:
一、本學會會員如請求退會,應提報理事會後取消會籍。
二、凡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者,由會通知停權一年,如一年內仍不履行義務或不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仍應提報理事會後,取消會籍。
三、凡本學會會員之言行損及本學會聲譽,經理事會查明屬實,且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轉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認可者,得予除名。
四、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本學會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學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規定之費用。
第十六條 本學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個人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並得免費享受本學會出版之期刊。
二、永久會員與個人會員同。
三、團體會員代表與個人會員同。
四、贊助會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但得免費享受本學會出版之期刊。
五、榮譽會員除免繳會費外,其他所享權利與個人會員同。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可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八條 本學會為便利學術性及一般性會務之決定,得舉行年會以代替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本學會置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法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上項理監事之改選,授權理監事會提出候選人參考名單,必要時並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二十條 本學會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會務,另設研究暨技術服務部置執行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下設主任一至三人,承辦油槽代檢、訓練、認證及研發等業務,上述人員之任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人選由各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聘得連任。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會員大會或年會日期。
二、決定會務方針及計劃。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決議案。
四、審訂本學會各種章則。
五、管理及運用本學會之財產。
六、編製預算及決算。
七、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八、其他重要會務之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預算之執行。
二、審查決算。
三、監督本學會財務及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四、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五、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綜合本學會事務,執行會員大會或年會與理事會之決議案,並對外代表本學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監事,執行有關監察事項之決議,並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以每年舉行一次為原則,如經理事會決議,得延期舉行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之會費按國家幣制規定如下:
會員別 入會費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 二百元 四百元
永久會員 四千元 (免)
團體會員 (免) 五千元、一萬元、二萬元等三級
贊助會員 (免) 二萬元以上
第三十五條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六月底前一次繳納,均由本學會掣給正式收據。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接受自由樂捐,其用途按本章程第六條之規定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各項規則及各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或年會修正,或由會員十人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經理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或年會決定之。必要時得用通訊方法提請全體會員公決。
第 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年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同。